泰州网络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泰州网络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 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
市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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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所属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
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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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褂玫缱又Ц兜?nbsp;, 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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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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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弑富チ教ê托畔⑹萁换ゼ按砟芰Φ闹っ鞑牧? ,具备供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税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相关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相关材料;
 ?。┦褂玫缱又Ц兜?,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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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商同级网信、公安、税务、人行、通信等部门(单位)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在本市外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 ,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 并说明理由 。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 , 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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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十条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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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 ,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 ,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第十一条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部门根据注销相关材料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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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藿煌ㄕ厥路缸铩⑽O占菔环缸锛锹迹?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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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持有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
第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继续教育 。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 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 , 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尤肫教ǖ某盗竞图菔辉毕喙匦畔⑾蛩诘亟煌ㄔ耸洳棵疟ū?nbsp;, 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ǘ┲贫ㄓ肴粘>疃嗯涮椎母飨罱逃⑴嘌怠⒐芾碇贫?nbsp;, 维护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ㄈ┲贫ǚ裰柿靠己酥贫?,落实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
 ?。ㄋ模┞男邪踩魈逶鹑? ,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有关工作 。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资格)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
第十九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不得设置巡游出租汽车标志 。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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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话凑展娑ㄊ褂梦拿饔糜?nbsp;,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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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灿卫靠?nbsp;,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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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切实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约车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
 ?。ㄒ唬┙ㄉ韬屯晟仆汲导喙芷教?,共享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等网约车平台信息;
 ?。ǘ┣炕汲凳谐〖喙?,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工作;
 ?。ㄈ┙⒔∪汲捣裰柿科兰壑贫?,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信息 。
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第二十五条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处理 。
网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第二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行、通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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