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 , 聚集高层次人才安居就业创业,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顺德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顺府办发〔2017〕66号)、《顺德区完善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顺府办函〔2020〕3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人才专卖房是指采取政策新建和市场配建等方式,土地出让时设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等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在60~144平方米 。
第三条 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才专卖房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拟定人才专卖房政策,指导、监督人才专卖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在销售前对人才专卖房价格进行评估;委托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开展人才专卖房的相关具体工作 。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才认定、申请人申购资格审核和复审、申购有关投诉处理等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人才专卖房的用地供应及人才专卖房供地前的相关事宜 , 提供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
顺德区人才安居公司作为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制定人才专卖房销售方案 , 报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具体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销售公告、接受申请人申请、审核、摇珠、选房、接受申诉等);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专卖房政策实施情况;负责人才专卖房回购工作;根据人才专卖房管理协议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专卖房工作 。
第四条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面向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销售,且人才在申购前连续6个月在顺德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齐全且非灵活就业) , 在顺德区无参保记录或险种不全的,须连续6个月在顺德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须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且非“零申报”) 。
第五条 人才专卖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协议,对销售对象等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重大招商项目、重大项目与区政府或经区政府同意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以上统称为重点项目协议)等 , 对人才专卖房项目的销售对象等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顺德区政府或经区政府同意签订的重点项目协议约定的销售对象,应严格执行区政府及经区政府同意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申请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顺德区人才标准,由协议签订牵头部门对项目协议约定销售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
第六条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的申购和销售管理工作遵循 “动态调整、限额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即申报单位)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提出,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为申报单位提供“一门式”服务 。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制定人才专卖房申购方案,做好人才购房的申请受理、选房排序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人才专卖房申购方案应报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审核 。
第二章 人才专卖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购房人必须具备购买我区商品房的资格,且需符合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外公布的条件规定 。
第九条 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经批准购买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人才专卖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人为申请人 。
已购买人才专卖房的,不得重复享受《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所规定的购房补贴等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
第十条 人才专卖房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到所在工作单位或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写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
(二)申报单位在确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按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公布的计分规则计算申请人得分,将达到分数线的申请人按分数从高至低确定选房顺序,并将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在公开网站公示7日,出具审核意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申报单位须对异议处理情况加以说明 。
(三)申报单位为每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计分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建立申请档案 , 并送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备案 。
第三章 人才专卖房的销售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人才专卖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
最高销售价格为土地出让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80%左右 , 该销售均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 。最高销售价格最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报请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
第十二条 人才专卖房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销售完毕 。逾期未销售完毕的,由开发企业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人才专卖房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的差价,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开发企业补交价款后的人才专卖房,可转为普通商品房销售,补交价款所涉及的税费由开发企业承担 。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审核、办理有关权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
第十四条 获批购买人才专卖房的申请人应通过计分决定轮候和选房顺序 。具体计分办法应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
轮候和选房顺序依分值高低排序,同分值申请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决定先后顺序 。申请人发生分值变化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申报单位申请办理分值和顺序的变更 。
第十五条 选房后未在公布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的申请人,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不再轮候 。仍需购买人才专卖房的 , 应重新申请并重新排列轮候顺序 。
第十六条 人才专卖房销售结果应定期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人才专卖房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人才专卖房最高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条件标准、计分规则等情况实行不同地块分批次动态管理,并以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的公布为准 。
第十八条 人才专卖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等的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人才专卖房原则上只供自住且须执行人才专卖房相关管理协议的约定 。
第二十条 人才专卖房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不得出租(借)、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也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买 。回购时不含装修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 , 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
法院处置人才专卖房产权(含按揭断供、司法诉讼等) , 已补交价款的除外;
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确需发生不动产转移登记、经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特殊情形 。
符合上述情形,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所购人才专卖房确实无法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回购的,购房人应按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专卖房不动产登记簿权属人应为购房人,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本房屋属顺德区人才专卖房,需遵守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应按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已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的除外 。
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的80%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算 。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 , 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满8年,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 , 需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并按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
未能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的 , 需向政府补交的价款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人才专卖房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算 。
第二十四条 法院处置、转让、赠与、离婚析产、出租(借)、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专卖房后,同一购房人不可再次申购人才专卖房 。
第二十五条 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应当约定,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视为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人才专卖房的房屋权利和人才专卖房的购房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可以不定期或因群众举报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抽查 。证实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 。回购时不含装修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举报 。
第五章 人才专卖房的回购流程
第二十七条 需回购的人才专卖房,由原购房人向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报经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 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进行回购 。
启动回购程序后,原购房人不具备再次购买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的资格 。
第二十八条 启动回购程序后,已网签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注销网签合同,房源投入下一批次销售 。定金、首期、贷款等费用纠纷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未约定的,由原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启动回购程序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存量房进行交易:
(一)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买,相关税费和评估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
(二)未能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买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回购,回购后的人才专卖房确权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中公开招标聘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不含装修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回购时市场评估价不低于原购房价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回购时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相关税费和评估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
第三十条 回购时,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人才专卖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房屋存在被擅自大范围改动或严重损坏房屋的使用功能影响二次销售的 , 原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人才专卖房恢复至初始购房状态,逾期则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在回购款中直接扣除 。
第三十一条 实施回购的,原购房人需在接到《人才专卖房回购通知书》后30日内搬迁及配合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二条 若需回购的人才专卖房存在权利限制,无法实施产权转移登记的,需由原购房人解决后方能实施回购 。
第六章 附 则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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