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迁移流程 衡阳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 ,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
二、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
投靠城镇地区父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 。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离婚须满1年 。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
五、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 , 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七、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 。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八、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九、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其中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
十、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 , 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城镇地区 。
十一、务工人员落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
十二、购房落户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城镇地区 。
十三、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十四、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升学)生落户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请迁入登记的 。
十五、军人退出现役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 , 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可随迁 。
十六、刑释人员落户
(一)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 。
(二)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 , 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者抚养人处、丧偶或者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
十七、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一)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 , 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衡阳户口迁移流程 衡阳户口迁入办理指南】(二)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
(三)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
(四)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六)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十八、回原籍地落户
1、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2、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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