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销标准
2024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销标准
【2024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报销标准】报销标准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个人承担按住院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
统筹基金指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内医院)的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外医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费用核拨表的统筹基金,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的统筹基金等 。
一个保障期限内 , 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政策来源:宁波工会网,原文https://nbgh.gov.cn/zghcms/hztzgg/12522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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