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 ,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 , 该罪属于行为犯 ,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因此 , 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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