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疫的肉类
《食品安全法》第二2113十八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所以依据该法第5261八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102,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53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经营未经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权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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