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二 )


三、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时候非法占有故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会发生转变 。 如贪污案中,行为人实施贪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怕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将非法占有的财物用于公支出,如用于支付招待费、购买公共财物、捐赠于公益事业,帮贫济困等 。 行为人主观上这种转变,导致其客观上没有将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用于个人生产、生活消费挥霍 。 对于此类行为,就有了不同的看法 。
有人认为,贪污案中赃款赃物的去向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为公支出消费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故意 。 无非法占有之故意,则不应定罪处罚 。 因此,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将用于为公支出和消费数额扣除法 。 只是将纯粹属于用于个人支出消费或在个人手中占有的部分才认定为贪污赃款赃物 。 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 。 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 。 也就是说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属于实施终了的既
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 。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 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 。 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 。 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 。 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 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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