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居住证,怎么开居住证( 二 )


怎样办理居住证? 带上身份证,如果是租房住的,带上租房合同和物业证明,借住在亲戚家的带上亲属关系证明,然后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即可 。
居住证如何办理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条件、需要交验的资料及手续,在《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1、申请人到达居住地后,拟在当地居住6个月及以上,并且并且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的;
2、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稳定就业、连续就读、固定住所证明之一,向当地的辖区派出所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再凭上述证明及证明等申请领取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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