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理解: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诉讼决定 。 行政诉讼机关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诉讼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 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 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 。 这样的规定, 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 鼓励其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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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如下:(1)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2)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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