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常识( 三 )


但是, 对于中药现代化, 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 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 。 实际上,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 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 。 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 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 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 。 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 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 。 实际上, 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 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 。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 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 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 。 因为, 一方面,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通过公开发明内容, 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 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 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 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 。 目前, 对中药未来的发展, 有这样一种看法, 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 强调中药西药化, 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 。 其实, 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 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 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 。 这是因为,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 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 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 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 。 实际上, 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 绝大部分标准规范, 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 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 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 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 。 因此, 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 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 。 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 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 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 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 。 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 。 由于历史传统, 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 。 与此同时, 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 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 。 因此, 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 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 。 根据特点, 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 。 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 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 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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