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注射死刑 药家鑫杀人案以注射死刑落幕 揭秘庭审全过程( 五 )


2.在一审法院的调查中,被告人无法准确描述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无法说出捅了多少刀、捅到哪里、捅的先后顺序。这些条件完全符合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即被告人当时确实处于恐慌、恐惧和失控的状态,所以他在一时的迷茫中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法医报告,从被害人伤情分析推断,被告人捅了六刀,但只有一处致命伤,被害人死于失血过多而非一刀。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简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3.本案是个人犯罪,不是团伙犯罪,犯罪的影响和危害不大。事发时间在晚上23点左右,恰逢冬天没有阳光,路灯昏暗;事发地点位于长安大学城与Xi市之间的郊区。环境人烟稀少,不是人们聚集的公共场所。
4.被告人案发前是大学生,心智不成熟。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来看,案发前他在学校、家庭、社会上始终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甚至犯过大错,也从未与他人发生过争执。被告人致力于学习和练习钢琴,大学期间获得十余项奖励和奖学金。案发后,被告人不仅主动投案,而且在被绳之以法后和庭审过程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带领侦查人员追回刀具,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通过庭审中的表现,可以明显感觉到被告人在审判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被告对认罪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羁押期间,被告人极其懊悔,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交两份悔罪书,向被害人亲属真诚道歉,表现出强烈的悔意,能够遵守监狱纪律,参加各种活动,争取积极改造。被告不再有危险。
因此,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恶劣后果,但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但一审判决赋予被告人“极其恶毒的主观、特别残忍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等极其主观的字眼,既未能客观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未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从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是初犯或偶犯。法律没有区分初犯和偶犯的适用范围,也没有对初犯或偶犯的从宽情节作出规定。一审判决认为初犯、偶犯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显然是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为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2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中,被告家属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实际已支付丧葬费1.5万元。虽然原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并未接受赔偿,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赔偿准备,30万元现金连同所筹汽车的赔偿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多次希望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赔偿并转给被害人家属。之后,调解失败,因为受害者拒绝接受。另外,被告亲属收取的赔偿金额虽然没有达到被害人最初要求的54万元,但可以视为全部赔偿。期间还认为可以通过卖唯一的房子来补偿,后来因为没有房产证就卖不出去了。但法院应肯定被告亲属积极赔偿的态度和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这种情况视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3.被告人姚佳欣犯罪后自首,当庭认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都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7、对于被告人自首,除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外,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26.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注意宽严相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者能够从宽的,应当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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