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注射死刑 药家鑫杀人案以注射死刑落幕 揭秘庭审全过程( 四 )


经二审法院调查,辩护人坚持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告人姚佳欣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本案被告人不应属于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的罪犯,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现特发布如下辩护意见:
一是一审判决中激情杀人概念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因被害人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愤怒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被告人由于自身的心理问题,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环境下,受到精神刺激而引发的犯罪。这种刺激可能是受害者的错,也可能是愤怒或情绪失控等突发因素造成的。激情犯罪中,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变化迅速,其理性和意志在短时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或丧失,往往会导致意识模糊、狭隘的现象,即认知范围缩小,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甚至做出一些冲动、鲁莽的行为或举动,导致行为过激。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姚佳欣与被害人张妙素互不认识。所谓“过去无仇,最近无怨”是无关紧要的。杀人的原因只是一次偶然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偶然和突然的。被告事先是不可预测和没有准备的。因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性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处于极度恐慌和恐惧的状态。本案被害人虽无过错,但对被告人的刺激系突发交通事故所致,应无异议,仍属于激情犯罪范畴。
在本节中,辩护人重点讲解被告人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的重要事实。但一审判决将这一理论解释延伸为法律概念,错误地列举了这一概念的适用条件。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犯罪,明显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姚佳欣的犯罪结果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不能以此作“主观恶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定性。
1.被告年仅21岁,案发前一直住校。他是一个被教育所迫,在父母儿子成龙的负担下,比较知名也比较典型的学生。长期以来,他一直生活在枯燥简单的环境中,如考试、升学、日夜练琴、评分等。此外,他性格内向,很少接触社会。由于学习、就业等压力问题,以及他们对未来的犹豫和焦虑,被告人承受着心理负担,长期处于紧张、抑郁、抑郁的状态,有明显的心理缺陷,使其心理承受能力弱于常人。像我们大多数孩子一样,他无力抗争,无处诉说。虽然这些情况近年来引起了国家、全社会甚至家长的极大关注,但现实是怎样的呢?
这一切绝不是他今天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原因,但这一切只是他自己的不幸。难道不能唤起我们的警惕,让我们怜悯、同情、关心、拯救、原谅他吗?我们要拯救的其实是这一代人!
同时,被告在2010年7月才拿到驾照。他平时没有时间开车,缺乏驾驶经验,没有处理过交通事故,没有处理紧急事务的能力。突发事故,人心惶惶,产生各种复杂的念头,并引发恶性杀人案件。
客观事实表明,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计划、没有打算甚至没有确定的结果。我们知道,任何犯罪都要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一定有某种预谋。但本案被告“杀人灭口”的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结果不言而喻。这不仅是不可理解和不能容忍的!同时也说明他所追求的结果不仅荒谬,而且显然没有明确的目的。这种理解也与下面辩护人描述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一致。
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疑是对被告人脆弱心理的极大刺激。被告人极度恐惧和恐慌,瞬间产生犯罪意图。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与预谋犯罪、为钱杀人、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意有本质区别。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能够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没有达到所谓“极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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