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 零容忍 11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最高6年6个月

男子在当地小型养猪场购买大量病猪和死猪进行屠宰,然后以每斤5元左右的低价将病猪和死猪卖给他人,再在市场肉摊或肉店出售...近日,蓟县人民法院收养7人。以合议的形式,公开宣判一起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人。郝等11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6年。

病死猪 零容忍 11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最高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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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 零容忍 11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最高6年6个月】法院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郝在蓟县、阳谷等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猪、死猪进行屠宰。屠宰后,病残猪肉以每斤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被告人任某国、张某珍、刘默鹏、李默敏、张某峰、王默超、任、郭默红、宋默奎,由上述被告人在市场肉摊或同时,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向被告人刘默鹏、任运送病猪肉。

病死猪 零容忍 11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刑 最高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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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郝购买病死猪肉宰杀后卖给任某国等人,任某国等人购买病死猪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大,销售持续时间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发生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将病死猪肉交付被告人刘默鹏、任,也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应依法严惩。同时,被告明知是病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违反刑法,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郝、任默国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至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5万余元。同时,责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付700万元至168万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被告五年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在媒体上向公众道歉。在公开宣判后,所有11名被告都表示他们将服刑,不会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目前猪肉价格一路上涨,很多不法商贩开始拿猪肉的主意,通过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非法牟取暴利。本案判决间接表达了法院对损害公共利益特别是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零容忍”决心,以此警示社会公众,进一步督促相关商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现公益诉讼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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