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又一市通过养犬管理办法!明天起正式实施!( 四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防疫条件的 , 责令改正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又一市通过养犬管理办法!明天起正式实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 ,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 , 处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 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 , 不即时清除 , 影响环境卫生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养犬人一年之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三次以上 , 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 , 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 , 未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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