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起止如何计算( 二 )


刑期二年三个月起止日计算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 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 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00年3月4日起施行 。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 , 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 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 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
此复
管制刑期的计算是从羁押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判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减扣前面羁押的时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 凡有劳动能力的 , 实行劳动改造 。 服刑期间 , 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 , 也可以假释 。
刑法第45条规定 , 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 , 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一 , 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 , 死刑缓期执行的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 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 查证属实的 ,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执行死刑 。
第二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 , 种类不同的 , 分别执行 。 ”
此外 , 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 ,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 , 甚至达到25年 。
有期徒刑的刑期 , 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 , 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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