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综合险如何理赔( 六 )


2、事故当事人及亲属可选择在什么地方主张索赔?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 。 罹难的中国乘客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 。 另外,由于该航班为美国波音公司制造,如果该空难被确认为责任事故,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长臂管辖原则“,乘客还可选择在美国起诉 。
3、如果确认为空难事故,旅客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并不确定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是否为唯一责任主体 。 该航班为美国波音777-200机型执飞,由吉隆坡机场起飞,如果调查结果与机械故障、安全漏洞或者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飞机发动机制造商普惠公司、吉隆坡机场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索赔对象 。
4、索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 同时,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
5、责任赔偿应当采用什么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确立了双梯度责任制度:
第一步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应当无条件、即时向罹难的旅客承担最高额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08万元人民币左右)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 。
第二步是,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乘客的损失不是由于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证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则须向旅客承担没有上限的责任赔偿 。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就应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 。 在乘客受伤的情况下,索赔人实际能得到多少赔偿,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 。 如果索赔人证明的实际损失小于10万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承担的数额也就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
6、“失联”的定性,是否影响到家属索赔?
目前对马航事件的定性尚是“失联”,因为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飞机失事,搜救还在进行 。 如果官方确认飞机失事,则乘客家属即可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诉讼 。 如果飞机持续保持失联状态,则依照国内法律,六个月之后,乘客家属可向法院申请乘客死亡证明并且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诉讼 。
7、如果定性为恐怖活动,乘客家属将会如何获得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空难事故的赔偿规定,在第一梯度也就是10万元特别提款权(合108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是无条件赔偿,也就是无论是否是恐怖活动,航空公司都将承担这个额度内的赔偿 。 如果乘客家属主张的赔偿金额超过这个限额,则航空公司可以以“证明事故完全是由恐怖分子所为”为依据,抗辩家属的赔偿请求,主张不承担责任 。
本次马航事故为何请NTSB(美国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调查?
联合国的所有国家都签署了一个有关商业航空的管理条约,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 。 事故调查由谁负责,都依据这一公约第13项附录里的规定来进行 。 一般来说,调查航空事故时,机上有本国公民的国家都会参与其中,比如这次除了美国,也有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队伍 。 飞机制造商也会花很多钱,参与调查到底哪里出了错 。 如果是发生了国际航空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国,或者飞机所属公司的所在国来负责调查事故原因 。 当然,他们也可以委托或部分委托其他国家来帮忙协助调查 。
NTSB在国际上享有盛名,其在美国国内的地位也非常特殊 。 9·11事件时,也是在它调查过后美国司法部才接手的 。 NTSB不隶属于美国交通运输部或美国联邦航空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海陆空交通事故(主要是航空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并提交调查报告 。 它的正副主席都由总统直接提名,国会任命,经费也由国会拨款 。 这样的机制,可以保证NTSB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也正因为此,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自己调查手段与水平有限,常常聘请NTSB的官员参与本国航空事故调查或是借用美方的设备来分析事故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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