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史证丢失如何补办( 二 )


4、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 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在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时, 应当首先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记录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 并按照下列规定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栏签注补发事项:  
(一)居中签注“补领登记证书”;  
(二)签注“补领原因:”和“丢失”或者“灭失”;  
(三)签注“补领次数:”和补领的具体次数 。
【行史证丢失如何补办】第六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档案损毁、丢失的, 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 经书面批准后, 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档案, 打印该机动车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 并补充以下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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