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费怎么算,稿费一天一算吗( 五 )


《点石斋画报》给付稿酬的实行与否 , 在其他资料中可以找到旁证 。 19世纪80年代 , 王韬给画报的作品《淞隐漫录》就得到了稿酬:“七月杪 , 《淞隐漫录》已盈十二卷 , 主者意将告止 。 因画报阅者渐少 , 月不满万五千册 , 颇费支持 。 然韬月中所入 , 又少佛饼四十枚矣 。 ”
后起的以新闻为主的报纸都采纳了《申报》的做法 , 主要稿件由拿薪水的报馆雇员采访、写作、编译 , 以外来新闻稿和文学杂稿为补充 , 这部分稿件需要付给稿酬 。 维新时期和晚清最后十年大量创刊的报纸 , 多数属于同人刊物 , 稿件写作多由参与办报的同人承担 , 故其支付稿酬很有限 。 申报馆率先实行稿酬制度 , 到19世纪90年代已非孤鸿独鸣 , 上海各报馆、书局实行者所在多有 。 《汪康年师友书札》中 , 有不少资料 , 都涉及19世纪末(约在戊戌变法后)上海稿酬情况 , 说明当时撰稿取酬已是文化人圈子中常见的现象 , 收取稿酬也成理所当然之事 。 汪康年朋友陈寿彭受其嘱托 , 翻译《江海图志》一书 , 在讨论出版事宜时 , 陈寿彭与之约法三章:一、必须保留译者之名;二、必须收回译费1500元整;三、书印出后 , 必须送译者五十部 。 摆明不如此即不卖书稿之势 , 全然没有传统文人以卖文为耻的心理 , 足见当时卖稿付酬已成为公认的游戏规则 。 同样 , 汪康年请陈锦涛到北洋大学堂找人译书 , 也须事先说明稿酬为万字十元 。
稿酬制度实行初期 , 如何分级、酬款标准、酬款方式等 , 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的 , 没有固定和统一的做法 , 可以由出版机构自定标准 , 也可由出版机构与著作者商定 , 取双方都愿意接受的方式和标准 , 稿费既有论字数计算 , 也有论篇或论本计算的 , 报刊文章篇幅短小 , 多按篇计算 。 如陈寿彭与汪康年之间就是采取互相商定的办法 , 按照陈寿彭最初的打算是:“弟之初意当拟请兄积股为之 , 一时不必与我译费 , 立一公道合同 , 各执一纸 , 以后出售 , 于赢余之利均分之 , 是我两人始终与此书之事皆得也 , 非欲将稿出售耳 。 ”后因有人愿意出版此书 , 询问译费 , 汪康年要求陈寿彭自拟款数 , 陈遂提出论本计算的1500元之数(以全书共约50万字计 , 约合千字3元) , 并声明 , 如对方不愿意 , 就收回文稿 , 另谋出路 。
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称:1906年以后 , 他在上海《时报》 , 每月写论说6篇 , 另外再写点小说 , 得80元 。 包天笑同时在《小说林》兼职 , 每月40元 。 当时 , 论说以篇计 , 每篇5元 , 小说论字 , 每千字2元 , 也有1元 , 甚至5角的 , 平江不肖生的《留东外史》便是每千字5角 。 民初商务印书馆各杂志的稿酬最低2元 , 最高5元 , 鲁迅在《小说月报》上发表其第一篇小说《怀旧》 , 稿费是大洋5元 , 林琴南的翻译小说商务印书馆付给千字5元 , 后来增加到6元 , 属于稿酬偏高者 。 胡适也是千字6元 , 梁启超待遇最优厚 , 为千字20元 。 名中医陈存仁此时正在读书 , 给申报副刊“常识”投稿 , 每篇为1元 。 从清末到民国 , 上海图书市场已逐渐形成一个通用的稿费标准 , 为每千字2元至4元 , 5元、6元的很少 , 小书坊甚至收每千字5角至1元的书稿 。
与稿酬制相配套的版权制度等 , 到晚清最后十年方才初现端倪 , 成为著译者稿费之外的又一收入来源 。 因其一时难以完备 , 著作者的权益只能得到部分保障 。 80—90年代著作人的版权尚未受到应有的尊重 , 王韬的一部分书颇受欢迎 , 江西书商翻刻他的《遁窟谰言》 , 易名为《闲谈消夏录》 , 用以赚钱 , 但是这一畅销书并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效益 。 清末 , 翻印书籍大量出现 , 形成书籍出版的又一高潮 , 经过多年的商海弄潮 , 文化人的市场经济观念日益增强 , 由耻于言利到卖稿取酬 , 进而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益 。 其中 , 一些具有西方文化背景的人士如严复等 , 提出了著译中的版权问题 , 并开始翻译介绍西方有关版权问题的论述 , 对版权制度的出台起了催化作用 。 1900年前后 , 严复在与张元济商讨有关翻译《原富》等书事宜时 , 明确提出了译作的版权问题 。 当时南洋公学以2000两买下《原富》书稿 , 并同意严复要求 , 于该书售价中抽十成之二给予译者 。 严复进而希望给予分利凭据 , 并参照西方版权原则 , 提出一些具体条款 , 如“一、可限以年数 。 外国著书 , 专利版权本有年限 , 或五十年 , 或三十年 , 今此书译者分利 , 得二十年足矣;二、二成分利 , 如嫌过多 , 十年之后尚可递减 , 如前十年二成 , 后十年一成 , 亦无不可 。 ”约1903年左右 , 严复为维护版权 , 致书管学大臣张百熙 , 详细论证实行版权法的利益所在 , 认为“版权者 , 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 , 国无版权 , 使写作翻译者裹足不前 , 则出书必少 , 最终有害社会教育和民智开启 。 信中提到 , 因京师大学堂令各省官书局自行刷印教科书之事 , 引起误会 , 致使南洋及上海各商埠书坊以为官府要撤毁版权 , 于是商议互相翻印出售私家译著各书 , 足见当时官府已开始施行版权法 。 清末 , 中外商人之间因版权问题引起数起诉讼纠纷 , 1908年11月 , 日人斋藤秀三郎控至诚书局翻印《正则英文教科书》案 , 1911年2月 , 美国经恩公司向上海会审公廨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该公司出版的《欧洲通史》案 , 1911年5月12日 , 英商伊文思书馆向会审公廨控告上海商务印书馆窃印美国有名史书案 , 促使出版界开始重视这一问题 , 并对国内版权、中国与国际版权之间的差别 , 有所辨析 。 不过这时期民间书局关心眼前利益 , 版权观念还很淡薄 。 只有一些大的书商开始重视这一问题 , 1903年商务印书馆在我国第一次使用著作权印花 , 与此同时 , 还出版了周仪君翻译的《版权考》一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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