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怎么计算,商誉的核算方法( 三 )


核心商誉论
核心商誉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9 年9月7日公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 , 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core goodwill)的概念 。
FASB认为 , 商誉可描述为由六个要素组成:(1)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在收购日的公允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2)被收购企业未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市价 。 (3)被收购企业存续业务“持续经营”(going-concern)构件的公允价值 。 (4)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和业务结合的预期协同效应的公允市价 。 (5)收购企业由于计量收购报价的错误而多计量的金额 。 尽管在所有现金交易中的收购价格不会出现计量错误 , 但如果是涉及到股票交换的交易 , 则很难说不会出现计量错误 。 (6)收购企业多支付或少支付的金额 。
要素1和要素2都与被收购企业有关 , 它们从概念上讲都不是商誉 。 要素1反映的是被收购企业未确认净资产的利得 , 要素2只不过是指那些能够单独辨认但由于不能完全符合确认标准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 要素5和要素6与收购企业有关 , 它们从概念上讲也不是商誉 , 要素5是一个计量误差 , 要素6代表的则是收购企业的损失(在多支付的情况下)或利得(在少支付的情况下) 。 只有要素3和要素4从概念上讲是商誉的一部分 。 要素3与被收购企业有关 , 它反映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超额组装价值”(excess assembled value) 。 它表示被收购企业事先存在的自创商誉或以前从企业兼并中收购的商誉 。 要素4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结合有关 , 它反映了由合并而创造的“超额组装价值” , 即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经营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 。 FASB将要素3和要素4统称为“核心商誉” 。
关于商誉本质的其他论点:有些学者为了使商誉的研究摆脱进退两难的困境 , 于是抛开仅就会计论会计的局限 , 结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来分析阐述商誉的本质问题 。

商誉值到底怎么算的 1、首先 ,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 商誉不被列为本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 , 因为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 , 不具有可辨认性 , 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 2、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商誉的核算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 应当确认为商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 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减少) 。 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商誉”在报表中作为单独项目的具体体现:第十五条:在购买日 ,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 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 这里需要编制抵销分录 。 所以 ,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 , 应当按上述办法对商誉进行处理 。 即“B公司被收购的商誉(goodwill) = 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收购价格 - B公司在被收购日期时可确认所有的资产和负责的公允价值”中 , 应该把银行现金和应收帐款放入可确认的资产里进行计算 。
会计关于商誉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 10000
借:长期投资 8000
借:商誉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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