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理知识|洪道德教授缺德在哪里( 二 )


调解协议书、道歉声明未经判决确认被告人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海淀法院的《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确定被告人陈光武向自诉人洪道德赔礼道歉 , 道歉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 。 在经法院审定的陈光武的道歉声明中 , 笔者注意到有“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 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这样的内容 , 法院调解书和道歉声明实际共同确认了陈光武有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
海淀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 , 在刑事调解书中和其审定的陈光武律师的认道歉声明中 , 确认陈光武的认罪(构成诽谤罪) , 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 , 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原则 , 它否定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1996年修改取消了该条款) , 终结了作为诉方的检察院的定罪权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只有法院可以判决形式确定有罪 。 法院不能以判决以外的方式(调解、和解)方式确定人有罪 。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 , 应当公开宣布 , 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 如果被告人在押 , 应当立即释放 。 ”它意味着检察院公开宣布一个人有罪 , (只是没有给予处罚) 。
海淀法院在《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了“被告人陈光武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 愿意认罪并且真诚悔罪” 。 根据《刑事调解书》确认的“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 , 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共同审定的被告人陈光武的道歉声明 , 也确认了“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 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 。
海淀法院通过《刑事调解书》把法院的判决定罪权给“否”了 , 这无疑是把球踢进了自家球门 , 因此本案是个“乌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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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 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 , 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 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 , 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 ,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 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 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 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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