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知识|学生在学校受伤都有哪些赔偿( 四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3、【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加强管理 , 及时消除隐患 , 预防发生事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 , 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安全保护、注意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 应当及时救护 , 妥善处理 , 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 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二、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以委托管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 在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 ,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 , 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学生托付给学校 , 学校作为家长的代理人 , 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 从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 。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 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 而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 , 在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期间 , 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能够自动转移到学校 。
三、适用的归责原则:
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教育基本制度 , 而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绝大多数是国家举办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 。 因而 , 不可能要求或规定此种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 同时 , 它是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 , 与就学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 , 并依据未成年人的特点 ,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 该法定义务直接来源于有关教育法规 。 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 , 追究学校民事责任应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 。
四、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1、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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