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二 )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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