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 ,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 , 也不泛亲戚关系 , 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 , 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 ,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 , 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 , 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 , 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 , 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 几个月后 , 张三归还李1万元 , 遂将原借条撕毁 , 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 , 现还欠款 1万元” 。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 , 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 由此产生争议 , 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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