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 , 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 , 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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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知识|车置换怎么置换的,车置换合适还是买二手合适】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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