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 ,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 , 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 , 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 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 , 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 , 这样做是不对的 。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 , 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 , 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 , 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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