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院怎么改,北京职工可以自己修改定点医院( 四 )


1、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 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 协议有效期为1年 。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 , 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 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 , 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2、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 并妥善保管 , 不得转让或损坏 。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后 , 应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 ,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发的病历本上详细记载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 凡提出处方外配要求的 , 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外配处方 , 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

医保定点医院怎么改 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 , 由用人单位汇总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
以北京市为例 ,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 , 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 , 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 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参保人员就医后 , 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 , 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 , 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 , 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就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 , 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 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
2、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 , 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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