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 )


第三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计量与支付方面 , 具体内容是: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 , 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 , 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 , 有权暂拒支付 , 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 对合同执行期间 , 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价格涨落 , 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 工程监理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 , 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
第四个职责是工程监理在合同管理方面 , 具体内容是: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 , 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 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 , 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 , 并下达变更令 。 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 , 由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 , 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 , 查清全部情况 , 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 , 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4、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 , 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6、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 , 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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