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遛犬不拴绳、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违法养犬行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4日讯 12月14日 , 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会围绕贯彻实施《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解读并回答采访人员提问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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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养犬管理体制 , 明确了管理责任 。首先 , 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 , 明确了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 并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予以规定 。第三 , 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职责 , 对组织协调居村(居)委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组织做好犬只免疫、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出规定 。第四 , 对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 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同时 , 对养犬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等组织的协助管理职责以及养犬人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 。
同时 , 《条例》细化了养犬人行为规范 , 调整加强了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 , 强化了执法管理 。为消除不文明养犬顽疾 , 《条例》从立法设计上强化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 在执法管理上具有了更现实的操作性 。例如针对遛犬不拴绳、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养犬行为 , 规定“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更具有执法操作性和执法效果;《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条例》同时还规定了“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未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另外 , 《条例》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 , 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 , 同时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这在实际执法中 , 有利于改变过去由于公安机关“受资金、土地、规划等条件限制无法建立规范化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犬只收容条件差”的现状 。
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段嘉琪 冯诗惠报道
【济南:遛犬不拴绳、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违法养犬行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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