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重新公布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重新公布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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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条例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介绍等广告。
本规定不适用于私营和非经营性居民售房、租房、换房的广告。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重新公布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和挂牌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对增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项目位置用项目到达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表示;
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
对正在规划或者建设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在依法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被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下列相应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房地产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应当具有当地政府建设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载明代理机构名称;
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的书号。
如果广告中只介绍了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则无需说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对项目的说明和渲染不得违背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拥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元应当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生产生活用房。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上的价格,应当明确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明示有效期限内的价格。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晰、比例适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如有规划或建设的,应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涉及内部结构和装修的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和贷款金额、期限。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对居民户口、就业、教育等事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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