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有力应对“地域歧视”,意义重大
全中国律师协会民委侵权法处处长、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夏建三9月4日在其博客上发表长文《法律的力量:河南人不再沉默》,认为胡伟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法,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文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法律角度,对被告人涉嫌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
本案原告律师夏建三表示,“胡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夏律师表示,本案中,胡在微博上公开侮辱、诽谤河南人和原告的名誉,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他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在京工作的河南律师刘鹏辉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利用网络暴力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和粉丝似乎是当今的一种流行趋势,这是不可接受的。这件事不是开始。妖魔化河南的声音存在已久,相信也绝不是最后一次。这一事件的立案具有突破性意义,为今后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也诠释了河南人的情怀。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健认为,从目前来看,以前的司法判例很少,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详细。其中许多是原则性规定,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格平等。如何具体运用,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骂河南人 “非着名主持人”胡伟辱骂河南人被起诉 郑州法院已受理】大河。com在报道的最后表示,此案的立案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了立案程序,必须立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另一方面,也是民众对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的地域评价乃至地域歧视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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